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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高新区行政区划地名有其他含义的能否注册商标

  • 作者:高新区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21-12-20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下,作了例外规定,这种例外有三种情况:

行政区划地名有其他含义的能否注册商标

(1)地名可具有其他意义,并可作为商标使用。“其它”有两种含义:一是一些地名具有多种含义,而这些地名本身的含义并不显眼,例如苏州高新区、苏州高新区、苏州高新区、苏州高新区等地名,它们的其他含义比地名本身的含义更容易为大众所接受。例如,苏州高新区是苏州高新区的一个县级行政区划地名,但人们更容易接受苏州高新区是吉祥的鸟,“苏州高新区”是健康苏州高新区,“苏州高新区”是长久幸福等;二是有些地名本身的商标已使用多年,消费者已将其视为商标,如苏州高新区啤酒、苏州高新区茅台等商标已使用多年,具有“第二含义”,起着区分商标的作用。

(2)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可以使用和注册。由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特殊性,有时也不可避免地将地名作为其商标的组成部分,如“苏州高新区火腿”、“苏州高新区芋”、“苏州高新区石榴”、“苏州高新区江边”等,对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法律并不禁止。

(3)在禁止使用和注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条例生效之前,已注册的含有地名的通用商标仍然有效。由于现有的法规并不能追溯在该法案生效之前已注册的通用名称。苏州高新区我们见过“苏州高新区”牌香烟,“苏州高新区”牌油墨,“苏州高新区”牌啤酒等等。

因此,在符合上述三种例外的情况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但将地名作为商标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因为地名是标识自然形态或地理区域的符号,属于社会通用的名称,缺乏显著性。所以,有人认为,地名作为商标,至少不属于强商标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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