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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开票行为也是虚开,千万不能忽视!

  • 作者:高新区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18-07-16
财务人员们,开发票真滴不可以再随便了,又是1个活生生的事例。

实例回望
税务稽查部门在一次查验流程中发觉,某公司将给职工分发的福利礼品和别的集体福利开支定成 “办公用品”“住宿费”发票,金额有八十万余元之多。

经检查员核查。原来由于集体福利支出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遭到扣除比例的受限,因而规定将集体福利支出开成品名为“办公用品”、“住宿费”的发票。那样既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又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足额扣除。

依据检查取证結果,税务机关要求公司补交少缴的税款,另收滞纳金,并对公司开展了处罚。
有部分财务的朋友,自认为不露痕迹,事实上!税务检查员早就看清了一切!!
针对这样的处理结果是不是感觉很诧异呢?这类变名开票导致少缴税款的行为归入虚开发票吗?
依据規定,变名开票应属开具与真实经营业务情况不一致的发票,且所述实例中的变名开票行为是以少缴税款为目的,应属虚开发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苏州高新区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規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别人、给自己出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相符的发票;
(二)让别人为自己出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相符的发票;

(三)介紹别人出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一致的发票。”


这类开票行为将会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
依照《中华人民苏州高新区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規定:
违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規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之下的,能够处以五万元之下的处罚金;
虚开金额超出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之上五十万元之下的处罚;
构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局将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苏州高新区部关于苏州高新区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規定(二)》的要求将虚开发票案件移送苏州高新区部门依法处理。
因此,诸位朋友们必须留意了,在平时运营过程中务必按照规定出具或收受发票,发票内容应如实体现业务情况。依法诚信纳税,避免贪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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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财会社税 发票税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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